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十条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第二十条

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分解制度、水政监察巡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立案、审批、审核及目标管理等水政监察工作制度。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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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