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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