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八条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第十八条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