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七条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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