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七条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第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