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六条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