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五条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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