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五条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第十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