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四条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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