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四条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第十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