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三条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第十三条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