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三条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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