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二条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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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