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二条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