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条

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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