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十条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第十条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