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报 检

第九条

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海关办理报检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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