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报 检第九条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海关办理报检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