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报 检

第八条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三)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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