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