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快件运营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工作,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用具等,必要时应当派出人员协助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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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