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第二十二条快件运营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工作,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用具等,必要时应当派出人员协助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