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第二十一条对出入境快件作出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海关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快件运营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