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出入境快件作出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海关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快件运营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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