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二十条

海关对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封存期一般不得超过45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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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