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第二十条海关对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封存期一般不得超过45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