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十九条

出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关单证,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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