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第十九条出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关单证,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