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十八条

入境快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出具有关证明: (一)未取得检疫审批并且未能按规定要求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按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的规定,须取得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声明,而未能取得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四)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的入境快件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五)其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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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