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第十七条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