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十七条

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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