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十六条

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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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