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第十六条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