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十四条

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验规定实施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无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的,不得出境;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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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