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十四条
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验规定实施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无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的,不得出境;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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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验规定实施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无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的,不得出境;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