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十三条
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认证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的,作暂扣或退货处理,必要时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