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十一条

海关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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