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第十一条海关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