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报 检第十条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