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四条

第五章 设 备 / 第五节 校 准

第九十四条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