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九十四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四条第五章 设 备 / 第五节 校 准第九十四条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