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九十三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三条第五章 设 备 / 第五节 校 准第九十三条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