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三条

第五章 设 备 / 第五节 校 准

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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