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二条

第五章 设 备 / 第五节 校 准

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