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八条

第五章 设 备 /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第八十八条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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