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六条

第五章 设 备 /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第八十六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