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五节 辅助区

第六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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