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六十八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八条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五节 辅助区第六十八条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