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四条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第六十四条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