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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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