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三条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第六十三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