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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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