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三节 仓储区

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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