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三节 仓储区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