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三节 仓储区

第六十一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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