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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