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二节 生产区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