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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