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一节 原 则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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