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一节 原 则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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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