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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