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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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