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四节 人员卫生第三十三条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