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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