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四节 人员卫生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