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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