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四节 人员卫生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