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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