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百零九条

第十三章 自 检 / 第二节 自 检

第三百零九条

自检应当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自检情况应当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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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百零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