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百零九条
第十三章 自 检 / 第二节 自 检
第三百零九条
自检应当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自检情况应当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自 检 / 第二节 自 检
自检应当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自检情况应当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