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百零七条
第十三章 自 检 / 第二节 自 检
第三百零七条
自检应当有计划,对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自 检 / 第二节 自 检
自检应当有计划,对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