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百零七条

第十三章 自 检 / 第二节 自 检

第三百零七条

自检应当有计划,对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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