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百零六条

第十三章 自 检 /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百零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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