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三百零四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百零四条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 第三节 召 回第三百零四条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