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百零四条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 第三节 召 回

第三百零四条

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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