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三百零三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百零三条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 第三节 召 回第三百零三条已召回的产品应当有标识,并单独、妥善贮存,等待最终处理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