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百零三条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 第三节 召 回

第三百零三条

已召回的产品应当有标识,并单独、妥善贮存,等待最终处理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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