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百零一条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 第三节 召 回

第三百零一条

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